活着的人要立遗嘱,目的是死后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最想留给的人。然而,这种愿望能否实现,还要看遗嘱的内容及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。前不久,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,尽管老人先后留下了6份遗嘱,儿女还是为争遗产打到法院。究竟哪份遗嘱有效?法院的判决出乎预料,六份遗嘱均视为无效,最后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分割。
老人生前留六份遗嘱
李老汉有三个孩子,一男两女,老伴早已去世。在他的名下有两处享有部分产权的房屋,其中一处给儿子居住,另一处自己居住。在他于2007年6月过世后,他的子女为老人的住房展开争夺战。
老人在离世前留下了六份遗嘱,立遗嘱的时间从2000年4月延续到去世前一个月。
六份遗嘱有一个共同点是将一处16.4平方米的房子归儿子居住使用,而另一处11.2平方米的房屋却经常变更,一会说留给儿子,一会又说留给二女儿。最后,二女儿拿着父亲把房子留给她的4份遗嘱,儿子拿着父亲把房子留给他的2份遗嘱,双方对簿公堂,让法官来明断。
女儿持四份遗嘱讨说法
二女儿认为,老人给她写有四份遗嘱,其中最后一份遗嘱提到,11.2平方米的房屋归还给二女儿所有。所以应以最后一份遗嘱来进行遗产继承。
另外,老人在这之前还留下三份遗嘱,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。其中2000年4月1日立的第一份遗嘱提到,老人是因受儿媳虐待,被赶出家门(儿子16.4平方米的房),暂时住在二女儿家(11.2平方米的房屋),暂住房中一切财产均归二女儿所有。后又在2005年1月4日立的第二份遗嘱和2007年3月17日立的第四份遗嘱中表明同样的意思。
二女儿认为,父亲住院和办丧事都是她忙活的,尽了孝心,所以父亲才把房子留给了她。她还说如果房屋归她,她可以按房屋每平方米3000元给弟弟按法定继承份额补偿。
儿子持二份遗嘱抗辩
然而儿子手持父亲留下的二份遗嘱,主张该房应归他一人继承并所有,他现在也正在该房居住。
第三份遗嘱时间是2007年1月,老人称生病期间,女婿阻止女儿尽孝,儿子儿媳尽心侍奉。二女儿曾让他立过的遗嘱无效,所有的两处房产,均由儿子继承。
第五份遗嘱时间是2007年3月19日,遗嘱意思表示是,以前所立遗嘱全部作废,将11.2平方米的房屋一半归孙女,另一半归女儿。
儿子辩称,按照父亲的遗愿,该房应该由他继承并所有,他愿意出资给姐姐一定补偿。
法院认定六份遗嘱均无效
那么,六份遗嘱究竟哪份有效呢?皇姑区法院认为,本案被继承人共立六份遗嘱,其中给女儿的四份遗嘱与给儿子的二份遗嘱存在明显矛盾对立,另外,后面的遗嘱有对前面所立遗嘱具有受威胁、不真实的表述,而最后一份遗嘱形式要件存在欠缺,故此案六份遗嘱均不符合依法有效遗嘱,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,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权平等,其继承份额原则上亦均等。
李老汉名下的两处部分产权房屋理应平等分割。姐姐同意16.4平方米由弟弟独自继承,法庭准予。姐姐提出的11.2平方米的房屋按每平米3000元平均分割、房屋归她所有,该主张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及情理,与被继承人多次表达的遗愿相辅相成,法院予以支持。法院判决11.2平方米房屋归二女儿继承所有,二女儿拿出三分之二房价款,给弟弟三分之一,给大姐三分之一。
合法的遗嘱才有效
主审此案的皇姑区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郑炜告诉记者,遗嘱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制定了合法有效的遗嘱。
继承法规定:遗嘱人可以撤销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。而本案最后一个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存在欠缺,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最后遗嘱不能认定是被继承人手写,也没有见证人确认,不能认定为真实遗嘱。
那么,前面五个遗嘱为何也无效呢?因被继承人遗嘱内容前后相互矛盾,均有被“逼迫”的表示。继承法规定,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思想,受胁迫、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。所以上述遗嘱均无效。